回國行李通關提醒>>【入境攜帶自用藥物入境切勿超過限量,以免遭移送法辦】

財政部關務署發佈新聞稿,提醒民眾出國旅遊入境時,攜帶藥品或健康食品有明確規定。

旅客從國外攜帶之健康食品或藥物應依FDA鑑定結果認定,例如:國人常購買之「善存」因劑量不同,可分列為維生素藥物(總量不得超過1200顆)或錠狀、膠囊狀食品(單一種數量在1200粒至2400粒,應向FDA申辦樣品輸入手續);又如:「三體牛鞭丸」係屬中藥成藥只能攜帶12瓶入境。

凡入境旅客攜帶超逾限量藥物,均應經由「應申報(紅線)檯」辦理查驗通關,如未申報或規避檢查而經海關查獲,將遭受沒入處分,並將遭移送法辦。至於如實申報而超逾限量者,仍需持憑FDA同意文件,始准進口放行,如未能取得輸入許可文件,僅能於免證限量內繳交稅捐攜帶入境,超逾限量部分因不得攜入,僅能存關並限期內攜帶出境。

該關提醒旅客出國旅遊購買健康食品或藥物,應注意遵守前揭申報與攜帶規定,以免觸法受罰,相關諮詢可洽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11-085 

◎ 完整的旅客入境報關須知 可從入境報關須知了解最翔實的資訊
 
 
 
 
 
 
 
(一)紅線通關
 
 

入境旅客攜帶管制或限制輸入之行李物品,或有下列應申報事項者,應填寫「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並經「應申報檯」(即紅線檯)通關:

1、攜帶行李物品總價值逾免稅限額新臺幣2萬元或菸、酒逾免稅限量(捲菸200支或雪茄25支或菸絲1磅、酒1公升。未成年人不准攜帶)。

2、攜帶外幣現鈔總值逾等值美幣1萬元者。

3、攜帶新臺幣逾6萬元者。

4、攜帶黃金價值逾美幣2萬元者。

5、攜帶人民幣逾2萬元者(超過部分,入境旅客應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

6、攜帶水產品或動植物及其產品者。(連結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7、有不隨身行李者。

8、攜帶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總面額逾等值美幣一萬元者(如未申報或申報不實,科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有價證券價額之罰鍰)。

 9、有其他不符合免稅規定或須申報事項或依規定不得免驗通關者。

10、入境旅客對其所攜帶行李物品可否經由綠線檯通關有疑義時,應經由紅線檯通關

二、應稅物品

旅客攜帶進口隨身及不隨身行李物品合計如已超出免稅物品之範圍及數量者(即總價值逾前項免稅限額新臺幣2萬元或菸、酒逾免稅限量,請填寫「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並經「應申報檯」(即紅線檯)通關),均應課徵稅捐。

(一)應稅物品之限值與限量

1、入境旅客攜帶進口隨身及不隨身行李物品(包括視同行李物品之貨樣、機器零件、原料、物料、儀器、工具等貨物),其中應稅部分之完稅價格總和以不超過每人美幣2萬元為限。

2、入境旅客隨身攜帶之單件自用行李,如屬於准許進口類者,雖超過上列限值,仍得免辦輸入許可證。

3、進口供餽贈或自用之洋菸酒,其數量不得超過酒5公升,捲菸1,000支或菸絲5磅或雪茄125支,超過限量者,應檢附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影本。

4、明顯帶貨營利行為或經常出入境(係指於30日內入出境2次以上或半年內入出境6次以上)且有違規紀錄之旅客,其所攜行李物品之數量及價值,得依規定折半計算。

5、以過境方式入境之旅客,除因旅行必需隨身攜帶之自用衣物及其他日常生活用品得免稅攜帶外,其餘所攜帶之行李物品依4、規定辦理稅放。

6、入境旅客攜帶之行李物品,超過上列限值及限量者,如已據實申報,應自入境之翌日起2個月內繳驗輸入許可證或將超逾限制範圍部分辦理退運或以書面聲明放棄,必要時得申請延長1個月,屆期不繳驗輸入許可證或辦理退運或聲明放棄者,依關稅法第96條規定處理。

藥品

(一)旅客攜帶自用藥物以6種為限,除各級管制藥品及公告禁止使用之保育物種者,應依法處理外,其他自用藥物,其成分未含各級管制藥品者,其限量以每種2瓶(盒)為限,合計以不超過6種為原則。(連結至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二)旅客或船舶、航空器服務人員攜帶之管制藥品,須憑醫院、診所之證明,以治療其本人疾病者為限,其攜帶量不得超過該醫療證明之處方量。

(三)中藥材及中藥成藥:中藥材每種0.6公斤,合計12種。中藥成藥每種12瓶(盒),惟總數不得逾36瓶(盒),其完稅價格不得超過新台幣1萬元。

(四)口服維生素藥品12瓶(總量不得超過1,200顆)。錠狀、膠囊狀食品每種12瓶,其總量不得超過2,400粒,每種數量在1,200粒至2,400粒應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辦樣品輸入手續。

(五)其餘自用藥物之品名及限量請參考自用藥物限量表(doc檔pdf檔)及環境用藥限量表(doc檔pdf檔

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
說明:

一、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合於本表品目範圍及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之限額者,准免稅、免辦輸入許可證放行,如超過前開限額而未逾本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限額者,其超過部分仍應依規定稅放。 

二、入境旅客攜帶本表物品,超過其限量或逾本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限額者,應依本辦法第17條規定辦理。

入境旅客攜帶本表物品,如屬應施檢疫品目範圍者,仍應依各該輸入規定辦理。

品名

包裝或容量

數量

備註

萬金油

瓶裝

3大瓶或12小瓶

一、表列自用藥物,旅客以攜帶6種為限,除各級管制藥品及公告禁止使用之保育物種者,應依法處理外,其他自用藥物,其成分未含各級管制藥品者,其限量比照表列每種2瓶(盒)為限,合計以不超過6種為原則。

二、船舶或航空器服務人員於調岸時,其攜帶少量自用藥物進口,得比照旅客,准予攜帶6種。回航船員或航空器服務人員,則以攜帶2種為限。但不得攜帶中將湯(丸)藥品。

三、旅客或船舶、航空器服務人員攜帶之管制藥品,須憑醫院、診所之證明,以治療其本人疾病者為限,其攜帶量不得超過該醫療證明之處方量。

 

 

 

八卦丹

盒裝

12小盒

龍角散

盒裝

6小盒

驅風油

瓶裝

2

中將湯丸

瓶裝

紅340粒裝2瓶或白490粒裝2瓶

Salonpas

50片盒裝

2

硫克肝

300粒瓶裝

2

正露丸

400粒瓶裝

2

胃藥

1,000粒瓶裝

1

Mentholatum

瓶裝

6

辣椒膏

24片盒裝

2

朝日萬金膏

5片盒裝

6

Alinamin

290粒瓶裝

2

口服維生素藥品

12瓶,但總量不得超過1,200顆

錠狀、膠囊狀食品

每種12瓶,其總量不得超過2,400粒(每種數量在1,200粒至2,400粒應向衛生署申辦樣品輸入手續)

隱形眼鏡

盒裝或散裝

6

中藥材及中藥成藥

中藥材每種0.6公斤,合計12種。中藥成藥每種12瓶(盒),惟總數不得逾36瓶(盒)。

 

三)綠線通關  

未有上述情形之旅客,可免填寫申報單,持憑護照選擇「免申報檯」(即綠線檯)通關。 

二、免稅物品之範圍及數量 

(一)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其免稅範圍以合於本人自用及家用者為限,範圍如下: 

1、酒1公升,捲菸200支或雪茄25支或菸絲1磅,但限滿20歲之成年旅客始得適用。 

2、非屬管制進口,並已使用過之行李物品,其單件或一組之完稅價格在新臺幣1萬元以下者。 

3、上列1、2、以外之行李物品(管制品及菸酒除外),其完稅價格總值在新臺幣2萬元以下者。 

(二)旅客攜帶貨樣,其完稅價格在新台幣1萬2,000元以下者免稅。


小提醒:如果您需要從國外帶藥品入境台灣,根據
201011/30的食品衛生藥物管理局-藥品及新興生技藥品組 發佈的訊息,必須要做申請。

旅客攜帶藥品入境,須依據『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第2條第四款、第4 條及第14條規定辦理,除填具「貨品進口同意書申請書」外,另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收件人為病患姓名之國際包裹招領單或海關提單。(如為事先申請者應於貨品進口後一週內檢附影本至本署備查)
二、藥物外盒、說明書、仿單或目錄。
三、載明「經核准之藥物樣品絕不出售、轉讓與轉供治療其他病患之用」之切結書。

申請樣品屬處方藥品或醫療器材者,並應檢附國內醫療院所出具之診斷證明及醫師處方,或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國外原就診之醫療院所出具之診斷證明及醫師處方。
除前二項規定資料外,必要時,本局得請申請者檢附產品相關資訊及藥物原產國上市證明等資料供審。

請點此了解 「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連結資料               ◎請點此了解「貨品進口同意書申請書」連結資料


歡迎點選這裡了解更多,關於貨幣或其他相關規定 

上述資料來源更新:2013/3/4 財政部關務署入境報關須知


相關規範還須依照中華民國政府指定機關規定要義實施,本文內容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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